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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

ID编号:1040756   2024年5月8日发布   1711次查看
类型:验证会员
发布:dadao17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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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,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、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、内部研发、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,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2、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,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3、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,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4、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,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,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5、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,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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